释义 |
提供1.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终止妊娠的除外)、3.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4.诊断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三条 生育津贴是参保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具体支付期限为: 1.生育的,98天。其中剖腹产、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相应增加15天。 2.怀孕未满16周终止妊娠的,15天。 3.怀孕满16周以上28周以下终止妊娠的,42天。 4.怀孕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75天。 第十七条 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其连续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相应的假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垫付。 自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其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分别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参保职工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视为连续缴费,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视为新参保。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其中,用人单位申请产假津贴时,其职工未申请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产假津贴: 1.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 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终止妊娠的除外)。 3.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 4.诊断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