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患有乳腺癌脑转移是否可以享受国家免费治疗? |
释义 | 不属于,肿瘤的转移途径中就有种植转移这一项。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的意思一般是指,在我国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中,因为其违反了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从而导致患者的人身损害事故。一旦出现了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在处理纠纷时,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需要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我妈这属于乳腺癌脑转移是国家免费治疗吗? 不属于,肿瘤的转移途径中就有种植转移这一项。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的意思一般是指,在我国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中,因为其违反了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从而导致患者的人身损害事故。一旦出现了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在处理纠纷时,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需要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我妈属于乳腺癌脑转移,是国家免费治疗吗? 不属于,肿瘤的转移途径中就有种植转移这一项。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的意思一般是指,在我国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中,因为其违反了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从而导致患者的人身损害事故。一旦出现了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在处理纠纷时,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需要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后在第二家医院治疗时其说第一家的治疗方案不对,这算不算医疗事故啊? 并不是所有的诊疗结果错误都构成医疗事故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患者的特殊体质、或者根据现有医学技术难以预料防范、或在紧急情况下难以精确诊断等原因导致的诊疗结果错误的,依照法律规定,这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我在医院看病甲状腺癌但医生还在没有确定病情的情况下把我给切了病理报告十多天了才出来显示是甲状腺癌要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但已经过了第二次最佳治疗时间了这能告医院吗? 下列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除外;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3、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是说县医院把恶性甲状腺癌当作普通的甲状腺结节给做了手术算不算是误诊? 误诊如果因此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且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属于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因此误诊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杨民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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