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维修基金有发票如下: 在购房和办理房产证时,一并开具维修资金发票。如果遗失或未发放,业主可持身份证原件以及房产证原件到附近的维修基金办理窗口领取专项维修基金票据。 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 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也有部分城市多层为20元/平方米收取,具体以可以电话咨询当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维修基金是与物业内业主共同拥有,业主按照比例缴纳费用有权享用基金所有使用权,但是不能业主本人自行向银行提取个人所缴纳的基金部分费用。同时维修基金与房屋是相互结合的、共同存在的,不予销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 对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省际毗邻市县之间是否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