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身份证凭条受理失败怎么回事 |
释义 | 身份证凭条受理失败,具体如下: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和因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主项变更换领居民身份证的,需回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 2、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异地暂不予受理; 3、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 4、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异地不予受理。 身份证过期了补办方式如下: 1、在户籍地办理,直接去公安机关提出换领申请,并且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过期的身份证,民警核实后,会进行拍照和采集指纹,然后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公安机关完成制证后,当事人应当拿着这个凭证去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 2、在居住地进行办理,应当向居住地的异地受理点提出申请,并且提交本人过期的身份证,受理点受理申请后,会出具领证回执,然后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予以签发的,受理点会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证件制作,然后将新的居民身份证核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在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将过期的身份证交回给受理点。 综上所述,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法律依据】: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 工作规范》第八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发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第八十四条 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收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信息后,应当在五日内予以签发。不予签发的,由受理地公安机关告知申请人。 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发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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