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下有报废车但是车没有了怎么办 |
释义 | 车找不到了可以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去车辆管理所销户。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如果车辆确定达到法定报废标准的,应当被强制报废,如果对此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强制报废的情形:一是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二是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车主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对于个人名下找不到的报废车,要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到相关部门开具机动车灭失证明。如果是因为自然灾害导致的车辆损害,需要到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开具灭失证明。如果车辆是因为失火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害,需要到当地的公安消防部门开具灭失证明。另外,如果车辆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害,需要到公安机关的交通部门开具灭失证明。如果车辆是因为偷盗造成的车辆损失,报案后也没有追回,可以到派出所开具灭失证明。将机动车的灭失证明开后,再持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和车主的身份证原件到车管所进行办理报废。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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