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执行人不可以申请撤销强制执行,只有申请执行人才可以申请撤销,具体规定如下: 1、如果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措施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所以强制措施是可以撤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执行申请人需要写一份撤销执行申请,递交到人民法院,执行局会根据申请人的意见,终止强制执行程序。需要注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是已经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执行措施主要有如下几种: 1、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 2、_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3、强制被申请人交付由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4、强制被申请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5、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6、划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