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慢性肾炎有补贴政策 |
释义 | (1)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慢性病付标准为200元。定点专科医院中的一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医院起慢性病付标准为4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2)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年支付限额,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年支付限额增加200元。 (3)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核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4)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按住院标准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医院级别标准执行。 有哪些慢性病可以获得补助 我国慢性病补助病种共有31中,分别为:高血压病、糖尿病、肝硬化、风湿性**病、肺心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淋巴结核、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类风湿性关节炎、溶血性贫血、白血病、复发性阿弗他口腔溃疡、冠心病(仅包括心肌梗塞和心绞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发性**纤维化、慢性肾脏疾病(CKD)三期及以上、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伴多发骨折的严重骨质疏松症、白塞氏病、侵袭性牙周炎、口腔扁平苔藓、银屑病、下肢静脉曲张、股骨头坏死、帕金森氏病、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 慢性病补助政策 一、起付标准 1、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慢性病付标准为200元。定点专科医院中的一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医院起慢性病付标准为4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2、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年支付限额,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年支付限额增加200元。 3、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核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4、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按住院标准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医院级别标准执行。 二、慢性病补助对象 包括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灵活就业的个体参保人均可享受慢性病补助。 三、慢性病补助标准 慢性病补助标准 类型病种补助标准 在职职工退休(职)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及70岁以上退休人员 Ⅰ类1、高血压Ⅱ期、高血压Ⅲ期起付标准:1200元起付标准:1000元起付标准:800元 2、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补助比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 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0% 最高补助限额:2000元补助比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5% 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5% 最高补助限额:3000元补助比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5% 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5% 最高补助限额:3500 3、糖尿病Ⅰ型、糖尿病Ⅱ型 4、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丁型肝炎 5、慢性丙型肝炎 6、肝硬化失代偿 7、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 8、帕金森病、帕金森氏综合症 9、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 10、支气管哮喘 11、活动性肺结核 12、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13、类风湿性关节炎 14、强直性脊柱炎 15、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 16、白塞氏病 17、血友病 18、重症肌无力 19、多发性硬化 20、自身免疫性肝炎 21、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22、多发性肌炎/皮肌炎 23、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Ⅱ类24、系统性红斑狼疮起付标准和补助比例同上,但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0元起付标准和补助比例同上,但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0元起付标准和补助比例同上,但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0元 25、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26、颅内良性肿瘤 27、**纤维化 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序号病种为准)以上慢性病起付标准和补助比例同上,在原最高补助限额基础上增加1000元 四、慢性病补助报销办理流程 消费者可到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住院首页等)、门诊病历、抢救病历的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前往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认真填写门诊慢性病补助申请鉴定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社保部公章; 2、提供以上资料均为二级以上医院近两年的医疗资料; 3、每年1、4、7、10月的1-5号收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申报资料,其余时间不受理申请业务 4、住院诊断证明书的第一诊断必须是本人所申请慢性病的病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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