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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左手小指开放性骨折能否获得评定伤残等级?
释义
    左手小指开放性骨折工伤可评为十级伤残,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紧密联系,工伤认定是启动工伤鉴定的前提,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进行工伤赔偿。
    法律分析
    一、左手小指开放性骨折工伤能评几级伤残
    1、左手小指骨折根据情况最多可以评为十级伤残。
    2、十级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3、认定为工伤十级的情形: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其他。
    4、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二、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有什么区别
    1、工伤认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职工所受伤害是否是工伤的问题,其认定结论可能是工伤或视同工伤,还有可能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几种情形。
    2、工伤认定与工伤鉴定不是同一个概念,不可混为一谈。其显著的区别在于两者所要解决的问题根本不同。但是,此两者又有紧密的联系: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提;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置程序。只有在经工伤认定程序并作出职工所受伤害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后,才具备启动工伤鉴定程序其中的一个条件。
    3、可知工伤认定是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的必要依据之一。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原则,工伤认定由负责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参加省级单独统筹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跨地区施工企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负责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也可由企业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认定结论由委托方出具。而工伤鉴定是启动劳动能力鉴定之后,为了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工伤等级(职业病等级),进而确定其劳动能力等级才进行的。
    在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要说是环环相扣的,只要先申请认定构成工伤的,那才有必要做出工伤认定,之后能根据工伤鉴定的伤残等级来对受伤劳动者做出相应的工伤赔偿。
    结语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左手小指开放性骨折在评估伤残等级时最高可评为十级伤残。十级定级的原则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一般医疗依赖以及无生活自理障碍。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解决职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而后者用于确定工伤职工的工伤等级和劳动能力等级。工伤认定是工伤鉴定的前提,只有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后才能进行工伤鉴定并做出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v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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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