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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医疗保险基金滥用和欺诈行为的总结。包括以参保人名义住院、申报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违规用药、套取基金、违规收费、虚报数据、代刷社保卡等行为,最终导致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法律分析
    1、允许或者诱导非参保个人以参保人名义住院的。
    2、将应当由参保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3、挂床住院或将可门诊治疗的参保个人收治住院的。
    4、采用为参保个人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等方式过渡医疗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5、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个人配药的。
    6、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
    7、协助参保个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
    8、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的。
    9、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的。
    10、为非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销售药品,代刷社保卡的。
    11、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基金支付的。
    12、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13、使用虚假医疗费票据报销的。
    14、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结语
    通过对上述行为的明确列举,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行为都是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严重损害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为了维护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我们必须坚决打击这些违规行为,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加大处罚力度,才能有效遏制这些行为的发生,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作,为广大参保人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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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6: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