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党组织派人找申请人谈话,说明不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原因,对其加强教育。经过一段时间,确有改进的,重新递交入党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