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绑定。 1、拥有本地机动车或驾驶证、且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或驾驶证申领业务时填写的手机号码与现有手机号码相同的个人用户,可以进行网上注册。 2、机动车所有人个人登录所在地已注册的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 3、点用户信息管理,选择“绑定驾驶证”,按提示操作即可。 绑定驾驶证注意事项: 1、“证主本人手持 身份证 原件”拍照,必须保证本人面部和身份证同时出现在照片中,并确保照片清晰度能看清身份证号; 2、车主和驾驶人不一致时,要提供完整的统一户籍证明; 3、 结婚证 暂未纳入审核证件范围,非车主本人的家庭成员申请绑定驾驶证,须按规定拍摄户口簿车主页与驾驶证持有人关系页; 4、单位驾驶员要有组织机构代码原件照片,且单位证明公章要清晰; 5、身份证与驾驶证号不一致,应先到属地车管部门更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六条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足够数量的专职考试员,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民警、文职人员中配置兼职考试员。可以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客观: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