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每个求职者进入企业,签订合同时,用人单位通常都要求签一个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期限是有限制的:比如合同期3个月不满一年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期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合同期是3年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此规定,是为了限制企业利用试用期对员工做出不利的规定。 国家教育部、计委、人事局于1981年10月4日联合颁发《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25条规定: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 人事部1991年2月4日发布的《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第8条规定:见习期未满的一般不得调动。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见习期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处。律师认为,见习期制应尽早明确废除,或严格界定其适用范围,以避免被一些不良企业滥用,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