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特征是哪些 |
释义 | 什么是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也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这是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区别。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即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如一人对数人实施加害行为,造成损害时,数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分别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正因为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方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的诉讼标的。 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有两个以上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共同起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又同意合并审理的,就形成了普通共同诉讼。 相关知识:行政共同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是两个以上,且各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2、客观方面,诉讼标的须为共同。要么是标的同一,要么标的是同样。没有这些客观上的联系,彼此分割的主体又怎么能成为共同诉讼人呢? 3、属同一人民法院辖区,如若分别由不同辖区法院管辖,同样失去共同诉讼的基础。 4、在程序上,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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