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2005年11月10日晚上8时左右,李某驾驶一辆马自达轿车(车主是卓某,李某是借朋友卓某的车)从邮亭往大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邮公路18公里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蔡某驾驶的某租车公司所有的轿车相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