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出租法律规定 |
释义 | 根据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出租规定如下: 1、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必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决策,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 2、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的承租人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如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承包经营税费; 3、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的用途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符,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4、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具体期限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以及承租人的经营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 5、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承租人开始经营之前,进行公告或告知周边村民,听取意见并报告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政府备案; 6、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的收益应当优先用于集体经济建设和村民福利事业,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综上所述,具体的农村集体土地出租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政策不同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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