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域管辖冲突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这种冲突不难解决。实践中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外部冲突,即公检法三机关间的管辖冲突。刑诉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仅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下称三大刑案件)。有的检察人员认为,地市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案件不应予以审查批捕和起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其一,我国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提捕、移送起诉时都必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其二,在侦查阶段无法确定一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幅度,因此要求地市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都是判处三大刑案件,不符合实际。其三,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只应对是否有犯罪事实和逮捕必要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不涉及管辖权问题。在审查起诉时,认为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而不应退回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某县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某县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一般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即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不仅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也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原、被告双方发生争议的工程所在地在某县境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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