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森林防火条例》是2008年12月1日发布的。 《森林防火条例》于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六章56条。修改后的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 1.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法律责任。 2.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违反有关森林防火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3.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4.为有效遏制和惩处各种违法行为,条例提高了罚款的数额。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