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的变更属于变更公司章程,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重大调整股权结构,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