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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存程序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释义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债权人,除非债权人下落不明。提存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并确保债权人能及时领取提存标的物。提存程序可以向当地公证处咨询,同时债务人在提存债务后不能有过错。
    法律分析
    在提存发生后,提存机关负有将提存通知送达债权人的义务,如《提存公证规则》第18条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处有通知提存受领人的义务。我国《民法典》采取了国际通行的作法,将提存的通知义务规定由债务人承担,该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的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相关规定的合理之处
    (1)履行合同义务原本是债务人的义务,由债务人为提存通知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表明自己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
    (2)由于提存不是向债权人直接为清偿,债权人往往并不知情,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可以使其及时到提存机关领取提存标的物,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
    (3)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过程中的相互接触和联系,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情况较之提存机关更为了解,由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更为合适。当然,《民法典》所规定的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只限于债权人下落不明以外的情况,在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通知以及由谁通知,《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提存大致程序可以向当地公证处咨询,而且要求债务人在提存债务后没有过错。
    结语
    提存程序可咨询当地公证处,债务人需在提存债务后履行通知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通知债权人的作用是表明履行合同义务,并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交流更为合适,债务人更了解债权人的情况。然而,在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通知的具体方式和责任人并未明确规定。综上所述,提存需遵循程序,债务人无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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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3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