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主要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如果复议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二者中有一项不同,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