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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清算人的地位和作用
释义
    一、清算人的地位和作用清算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规定不够统一,在我国《公司法》中清算主体称为“清算组”《企业破产法》中清算主体称为“管理人”,而在外商外资企业清算规定中称为“清算组织”,但清算人的地位和作用大体一致,均是组织实施公司具体清算事务,为公司注销登记,付诸行动的自然人或法人。除法定解散中合并和分立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和特别清算中清算成员由人民法院确定外,公司的清算组均由公司自行确定。我国《公司法》184条规定的具有确定清算组成员义务的人员为公司清算义务人。由于清算义务人的法定和义务双重属性,在公司制度上对清算人责任追究外,同样规定对于清算义务人延误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对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来源自股东,此处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成员身份重合,不可任意确定。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股东大会具有确定清算组的法定义务,董事和控股股东是清算义务人,此处由董事、股东大会内部选举或对外聘任清算组。
    二、清算人与清算义务人的区别
    (一)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
    (二)清算人与清算义务人的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义务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清算人分为法定清算人、议定清算人和指定清算人三种。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人可以由董事、股东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2、所负义务内容不同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负责启动清算程序、组织清算和产生清算人;而清算人的义务是执行公司具体的清算事务。
    3、所负义务的性质不同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法定的,不能解除;清算人的义务是约定或者指定的,是基于公司或者法院等的委任或者指定而产生的,因公司或者法院的解任或者清算人的辞职而解除义务。
    4、不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时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源于其法定的义务,清算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时承担的赔偿责任源于其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
    5、法律资格不同清算人对内处理、了结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具有诉讼主体地位;而清算义务人没有这样的法律资格。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也会存在人员交叉的情况,清算义务人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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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3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