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逃税避税 跨国公司在我国频频利用我国税法的制定漏洞,使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等方法,从事各种逃税避税的行为,如果不对其法律规避的行为进行法律管制,势必影响着我国税收的管理制度。 二、进行隐性垄断 近年来,一些进入我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利用并购企业、控制国内知名品牌、技术壁垒等手段,进而取得的市场份额,得到熟悉当地市场的经营管理人员,同当地政府建立联系,从而取得政府补贴或者其他优惠待遇,逐渐显现垄断态势,许多国内企业遭到蚕食,如不加以解决,对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民族品牌的建立十分不利。 三、环境污染转嫁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投资的跨境化,跨国环境侵权也接踵而至,跨国公司利用国际投资、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等投资手段,为了攫取高额利润,降低成本,利用东道国环境法的不健全,开设重污染的工厂等。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进行高危工业生产,对东道国和当地居民的环境造成了侵害。 跨国公司利用全球经营的模式将污染密集型产业跨国设立,从而将污染转嫁到我国。我国在防范跨国公司污染产业设立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查批准制度,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予批准。但是,这是一种单一的行政审批制度,缺乏具体的审批标准,行政权从中央到地方都可以行使,在实践中,地方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过分强调吸引外资而对污染防范采取放任的态度,远远不能起到有效防范跨国公司污染产业设立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