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旅游者有权利如下: 1、有权依据住宿合同享有符合标准的服务。 2、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投诉权、起诉权。 旅游者有义务如下: 1、有向住宿登记管理人员出示有效证件的义务。 2、有缴纳住宿费用和其他的合法费用的义务。 3、有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危险物品带到住宿地的义务。 法律客观: 旅游者首先是一个消费者,旅游者享有一个消费者所享有的全部权利,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法律对旅游者可以享有的权利自然会有不同规定。各种旅游合同约定的权利更是大相径庭。但总的来说,旅游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享受旅游服务的权利。享受旅游服务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核心内容。旅游者有权对旅游服务进行自主选择,旅行社不得强行指定;旅游者有权获得真实信息,各旅行社所做的旅游广告要真实可信,如果以虚假情况误导旅游者或言过其实、以次充好则构成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旅游者有权按合理的价格接受旅游服务。在由于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而致旅游无法进行时,旅游者可以因利用休假无效而请求相当数额的金钱损害赔偿。旅行社可以与旅游者约定赔偿的限额。德国法律规定,其赔偿数额原则上不超过旅游费的3倍。(2)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权利。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旅游者最为关注的事务,也是经常容易发生旅游纠纷的环节,因此,旅行社和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暴力、意外事件等对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害。(3)医疗权。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如果发生疾病、受伤等事件,有权享受所在地的医疗服务。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旅游者和当地居民,外国旅游者和本国旅游者在享受医疗服务方面,不应有任何不合理的区别,即不能存在歧视待遇,只要他能对所享受的医疗服务支付规定的费用。(4)求偿权。在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旅行社或保险公司索赔。在国外立法中,对于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有瑕疵时,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加以纠正或自行纠正并要求旅行社支付相关费用,旅游者并有权提出其他要求。(5)解除合同的权利。旅游者首先是消费者,旅游者可以于旅游前任何时间解除合同,但应向旅行社赔偿损失。(6)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在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旅游者有权寻求各种可行的法律救济,如依照法律或合同向社会监督部门或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当局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