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已届满或结算条件已成就的,未结算工程款可以说是到期债权; 2、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还未届满或结算条件还未成就的,未结算工程款只是未到期债权; 3、合同没有约定的结算时间或结算条件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未结算工程款还属于未到期债权。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