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视同工龄认定需要下列材料: 1、合同制员工需要有单位录用时的合同,临时员工需要有录用时有关部门的批复; 2、就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从业期间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从业时的工资册复印件; 5、原单位工资介绍信,《工龄认定表》;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 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 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