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宣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一、宣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需要什么材料 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2、预防接种异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书或者鉴定书; 3、受种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就诊病历; 4、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支出凭据; 5、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证明; 6、受种方身份证明; 7、安徽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项目统计审核表; 8、受种者户籍所在地(指县、区、县级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受种者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二、宣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受理机构 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方可以向接种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核结果和相关凭证资料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三、宣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受理条件 行政区域内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给予一次性补偿。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方自收到调查诊断结论书或者鉴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接种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宣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受种者或者监护人(以下简称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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