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以工作态度不好为理由让我离职?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若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我,若是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拓展延伸 公司解雇员工的合法性及法律责任 公司解雇员工的合法性及法律责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公司有权解雇员工,但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司可以以员工的工作态度不好为理由解雇员工,但需要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这一决定,并在解雇过程中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如果公司未能履行解雇程序的要求,员工可能有权提起劳动争议或寻求赔偿。此外,公司还需注意避免任何与歧视、报复或违法行为相关的解雇行为,以免面临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害。因此,公司在解雇员工时应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解雇员工需要符合特定条件和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雇员工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此外,公司在解雇员工时应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避免任何与歧视、报复或违法行为相关的行为。为确保合法性并减少法律风险,建议公司在解雇员工前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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