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加强财政保障,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节约用水地方标准,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节水的有关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节水工艺、设备和器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农田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