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界定独居老人的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无配偶,无子女,没人照顾的人,年纪超过6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法律依据:《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奋斗目标,为城市特困独居老人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通知》 二、基本思路 以公共财政为支撑,坚持“社会养老居家化、居家养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实体管理、公益性质”的运行模式,将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志愿服务、社区互助服务、市场有偿服务有机结合。组织开展“政府资助提供养老服务;社会参与提供呼叫求助;结对帮扶提供社会关爱”等,使城市特困独居老人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制度化、实体化、经常化。 三、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 服务范围: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6个区。 服务对象:凡户籍且居住在上述6区的高龄特困独居老人。即:年龄在8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及低保边缘的独居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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