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原则上实行属地招生。各县(市)域的普通高中在本县(市)域内招生,中心城区(含淮阳区)的普通高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招生。各县(市、区)、各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除省教育厅批准的面向全省招生的提前批类型班外,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县(市、区)教体局统一管理,招生范围应与所在地公办高中保持一致。生源不足的由市教体局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调剂补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