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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立嘱与遗嘱的区别
释义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三、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四、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设定遗赠的人称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受赠人或遗赠受赠人,通过遗赠赠与的财物称为遗赠财产或遗赠物。遗赠是单方的、无偿的法律行为,只须遗赠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但遗赠不同于生前赠与,必须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具备设立遗嘱的法定要件方为有效。
    一、遗产继承的几种法律方式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指继承人的范围、顺序、所继承遗产的份额皆由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因这种继承制度的特点是各类继承人依法各得其固定的份额,亦称份额继承制。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依据此条规定,遗嘱继承可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3、遗赠继承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也是很明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及以外的个人,而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国家、集体单位,而且,受遗赠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单位。
    (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同时,遗赠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他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遗赠人在生前亦可单方取消该遗赠。同样,受遗赠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不接受遗赠。
    (2)、遗赠是无偿的、自愿的,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3)、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和社会团体和个人。
    (4)、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如债务)。如果遗产中的所有权和债权的标的之价值大于债务标的之价值,遗赠人可将全部遗产赠给受遗赠人,最终受遗赠人应得到财产利益。
    (5)、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当受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他也不能将该遗赠财产转给他人。但是,当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6)、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7)、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作为一项遗产处分,必须符合该法律规定。
    4、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订约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按照协议,公民享有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义务;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公民通过遗赠给与受遗赠人的既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义务。公民订立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附加的义务并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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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7: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