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劳动者,拒绝承认用人单位辞退的,在劳动案件审理中需要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劳动者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事实解除的,对于解除的原因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可以提供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记录作为证据,工资和社保停缴可以作为双方劳动关系事实终止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