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城门镇璧头村、樟岚村 根据2023年5月6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3〕11号》,拟征收土地位于城门镇璧头村、樟岚村,面积0.5641公顷。 2、盖山镇照屿村 根据2023年5月6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3〕10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照屿村,面积0.4759公顷。 3、城门镇白云村 根据2023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3〕9号》,拟征收土地位于城门镇白云村,面积0.3611公顷。 4、盖山镇后坂村 根据2023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3〕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后坂村,面积0.0558公顷。 5、盖山镇新安村、中亭村 根据2023年4月2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3〕7号》,拟征收土地位于盖山镇新安村、中亭村,面积0.8198公顷。 6、螺洲镇吴厝村、店前村 根据2023年4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3〕6号》,拟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镇吴厝村、店前村,面积1.0722公顷。 7、螺洲镇店前村 根据2023年4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3〕5号》,拟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镇店前村,面积1.6205公顷。 8、盖山镇郭宅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