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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南省万宁市社保局十级伤残赔偿
释义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十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十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注意事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医疗费的计算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 必要的医疗费用;主要涉及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基本原则为治疗费用必须由损伤引起,具体形式为实报实销。
    (5)、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为误工时间乘以伤者本人工资。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一般为治疗时间加上医嘱上医生注明的休息时间。
    (6)、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7)、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一般标准为100元每天。
    (8)、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9)、交通费、住宿费
    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基本原则为实报实销,留存好消费凭证如发票。
    (10)、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是指残疾者为恢复肢体功能或弥补伤害所造成的身体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装饰性残疾用具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请求残疾用具费赔偿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或假肢配制单位的证明或鉴定意见。残疾用具费的计赔数额一般按普通型国产器具的同类产品的合理价额确认;更换残疾用具的次数,应参考有关部门的专家证明,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情况及受害人的余命年限加以确认。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考虑在5000—10000元之间要求。(可申请,但法官一般不予支持)
    (12)、定残后的治疗费用
    受害人定残后,请求今后治疗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13)、除以上各项费用外,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其他费用,经审查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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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