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本院认为的内容,可否是判决或裁定的结论,法律效力如何?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本院认为的内容,不能作为判决或裁定的结论,但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根据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本院认为”的部分,属于对判决结论的说理和解释。从说理和解释推导出判决结论。“本院认为”的说理和解释部分,可以在说理的同时,直接写明判决结论。这里的写明判决结论是判决书写作的问题涉及认证是否充分的问题,不涉及法律效力。判决书的效力体现在判决结论部分。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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