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春市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
释义 | 一、长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以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长春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 3、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 4、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5、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三、长春失业保险发放标准 1、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82元; 2、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9元; 3、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6元; 4、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3元; 5、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1元; 6、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82元发放。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588元调整到618元。 四、下列情况不能申领失业补助金: 1、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 2、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 3、死亡 4、应征服兵役 5、移居境外 6、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7、被判刑收监执行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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