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候选人预备人选和候选人的区别是候选人预备人选是指在党内选举中,在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由召集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委员会、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提出的委员或代表候选人预备性人选;在党内选举中,所谓候选人是指选举时被确定为选举对象的人。候选人必须是有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初步人选是指在党内选举中,由召集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代表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在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推荐提名的基础上,提出的委员会或代表候选人意向性人选。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