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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之特点是什么??
释义
    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之特点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之特点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特点是:1、首先,审判中立。第一,不告不理。法院作为争议事实的裁决者决不能主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自诉案件原告起诉后,方可依法予以审理。第二,审判的非偏向性。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有义务与控、辨双方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在当前尤其不能偏向检察机关。2、其次,控、辨平等。它包含一下两层含义。其一,控、辨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双方都是诉讼主体,而非一方是诉讼主体,一方是诉讼客体,或双方都是诉讼客体。这一点在自诉案件中自不待言,即使在公诉案件中,也不能应为控方是国家机关的检察院,辨方只是普通的公民而有所区别,须知双方在社会中虽具不同身份,但在刑事诉讼中,在法庭的审理中都只是所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其二,控辩双方权利相同或对应。既然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诉讼权利自然应相同或对应。相同是指双方完全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力3、再次,控辩积极对抗。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很明显,控辩双方对此的看法和主张是截然不同的,这种对立势必体现为诉讼行为方式上的对抗。由于控诉方是刑事诉讼的发动者和刑事责任的追究者,整个诉讼过程基本上呈现出控方的进攻性诉讼活动和被告方的防御性诉讼活动相互交织的情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最大的修改处之一就是审判方式上的变化,即强化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使得双方积极对抗,以推动刑事诉讼活动向前发展。因为,“控辩双方的相对辩论,是法官发现客观真相,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所以,这种变化能够充分推动控辩双方的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发挥,增强庭审的辩论性和透明度,以便法庭审理更趋科学,审理结果更能为当事人接受。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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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4: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