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太媳妇口角自杀有责任吗 |
释义 | 致人自杀的行为要根据实际的情况确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63岁的老太太单梅(化名)躺在康华医院的病床上,头发被剃光了,嘴里插着管。尽管心脏停跳四次,她仍然活了下来,目前虽然已经脱离生命危险,但病情仍很严重,至少还需观察一周。 因为婆媳口角,3月15日上午,老太太买了一瓶农药躲在自己房间喝下;如果不是她在最后一刻打电话跟远在老家的女儿告别,老太太可能真就没命了。 老太太的丈夫,头发已经花白,他在急诊科走廊最里面搭了一张折叠床。老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一家是湖北孝感人,他有三个孩子,大女儿嫁在老家,二女儿嫁在沈阳,儿子则在东莞一家工厂上班。10年前,孙子出生后,老两口就来到东莞帮忙照顾,现在孙子都上小学五年级了。 这几年来,因为生活理念和性格的差异,婆媳之间红过好几次脸,口角也不少。3月12日,婆媳之间又因为一点小事闹得不开心,气得老太太不想继续留在东莞了。 老先生回忆,3月15上午10时许,突然接到远在湖北老家的大女儿打来电话,说“妈可能出事了,赶紧去找找”。不一会,大女婿也打来电话了。吓得老先生赶紧跑回家,把老太太送到了常平医院。 老先生说,原来是老太太喝下农药后,浑身无力的一刻给女儿打了个电话告别,说“这是我给你打的最后一个电话了”。如果不是这个电话,再拖一两个小时才发现老太太,那就麻烦了。 一、致人自杀的行为要根据实际的情况确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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