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海关其他业务部门查获移交的以下案件,缉私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立案调查,但缉私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涉嫌并已达到涉嫌犯罪的数量或偷逃税款标准的,无须行政立案,直接移交缉私部门刑事侦查机构查办:旅检渠道查获的个人违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境,经查当事人属公历年度内首次出入境且无主观故意的旅客,违法运输、携带物品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境,属正常出入境的旅客,违法运输、携带物品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境,经查当事人属短期内多次往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