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产品存在瑕疵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具体而言,就是: 1.修理、更换。消费者可以在不改变物权所有人的情况下解决产品瑕疵责任问题,继续使用产品;修理费用应由销售者负责。 2.退货。解除买卖关系,销售人从消费者手中收回产品所有权,退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退货是在修理、更换的前提下或者产品本身已不具有修理、更换的条件时,消费者退还产品、收回产品价款,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产品质量瑕疵的救济形式是法定的,消费者应当从产品瑕疵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适合的救济形式; 消费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瑕疵责任时,可以行使法定的选择权,销售者应当允许并尊重其选择,并切实履行其“三包”责任。 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商品时应当索取发票作为获取赔偿的依据;对于销售者而言,应当完善进货台帐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不要怕麻烦,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