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主观: 担保人逾期一般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保证人不再承担其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