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20日。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