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第一条 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整理、归档。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第三条 工程建设各方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依法将归档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第八条 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提供所供物资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质量要求。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第九条 工程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应各自对本单位产生的工程资料负责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