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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海英雄烈士等的哪些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等行为,《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民政、公安、网信等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那么烈士的评定标准是什么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争区域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以上就是关于青海英雄烈士等的哪些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您了解了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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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3: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