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五级行政区划 |
释义 | 我国五级行政区划: 1、(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2、(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地区、盟、自治州、市; 3、(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个特区; 4、(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 5、(五级行政区)村级行政区:行政村、社区。 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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