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压缩空气管道国家标准是:压缩空气管道系统有辐射状、树枝状和环状三种形式,管道走向应符合设计技术文件要求,水平管道平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且不大于30mm;立管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1000,且不大于20mm;按设计技术文件规定的坐标位置和标高尺寸安装管道,坐标位置允许偏差为15mm,标高允许偏差为±15mm。 法律客观: 《标准化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