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逮捕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二个月。 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正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自杀,逃跑或继续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逮捕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但是如果过量使用逮捕,错捕滥捕,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