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需要符合收养条件并办理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