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象并非仅限消费者,也包含了“其他受害人”,包括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表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赵某的夜宵店广告灯箱电线,对他人造成损害,明显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夜宵店门口台阶是夜宵店经营的延伸,也属于赵某的“经营场所”范围,赵某有责任赔偿你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